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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74号

杨超霞与张刘赞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超霞,张刘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74号原告杨超霞,女,住柘城县。被告张刘赞,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霞诉被告张刘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超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超霞负担。

审判员  宋远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