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74号原告杨超霞,女,住柘城县。被告张刘赞,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霞诉被告张刘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超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超霞负担。
审判员 宋远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蒙 关注公众号“”
杨超霞与张刘赞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74号原告杨超霞,女,住柘城县。被告张刘赞,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霞诉被告张刘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超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超霞负担。
审判员 宋远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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