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0553号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法定代表人鲁福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职员。被告苗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秀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