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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425号

王平与吴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平,吴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425号原告王平。被告吴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吴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

审判员  高江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