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489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文刚,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栾华,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田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文刚、被告栾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田文刚、被告栾华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子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