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880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xxx。
负责人:龙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和增翔,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科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温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陶香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