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邓善明,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新民,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善明与被执行人黄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10)漳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部分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黄新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矿产、国土、工商、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黄新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0)漳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隆 武
审判员 陈 利 江
审判员 张 加 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程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