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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347号

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赵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47号原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凤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志伟,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斌,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