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47号原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凤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志伟,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斌,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