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93号罪犯周松,男,汉族,1989年3月7日生,中专文化,重庆市开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7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周松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