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440号原告景某某,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景某乙,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于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盼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