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1938号
原告:胡永芝。
委托代理人:侯倩华。
被告:岳慧平。
委托代理人:包韪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胡永芝诉被告岳慧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岳慧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不在皇姑区,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浑南区,请求将此案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皇姑区,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结合本案,将案件已送至侵权行为地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岳慧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沿泽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