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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50号

万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50号罪犯万勇,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万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80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万勇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万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田 晨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