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62号原告姚某某,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兴昌,临泽县东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