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号
原告:王磊。
被告:祝嗣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长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岳耀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祝嗣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