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92号原告裴某。委托代理人马卓,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