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360号

临沂矿务局劳动服务公司五交化供应部与张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临沂矿务局劳动服务公司五交化供应部,张新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60号原告临沂矿务局劳动服务公司五交化供应部,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龙潭路59号。负责人刘华。被告张新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矿务局劳动服务公司五交化供应部与被告张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矿务局劳动服务公司五交化供应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