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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247号

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与黄少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黄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247号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金光农场。法定代表人陈强,场长。委托代理人韦文成,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办公室职员。被告黄少平,男,壮族。

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诉被告黄少平排除防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负担。

审判员  韦必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