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247号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金光农场。法定代表人陈强,场长。委托代理人韦文成,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办公室职员。被告黄少平,男,壮族。
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诉被告黄少平排除防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负担。
审判员 韦必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