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徐耀歧,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德文,男,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建忠,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耀歧诉被告梁德文、李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徐耀歧名下的房产一套作为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德文、李建忠下的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