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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41号

钟淑红与王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淑红,王永安,许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淑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许市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

被告:许其中,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上诉人钟淑红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淑红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显示其经常居住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