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淑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许市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
被告:许其中,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
上诉人钟淑红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淑红的《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显示其经常居住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