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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41号

绵阳高新区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立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立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41号原告绵阳高新区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230386-8。法定代表人陈立波。被告东莞市立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水贝工业区龙塘镇。法定代表人谢日权。本院受理原告绵阳高新区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立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绵阳高新区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高新区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绵阳高新区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