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973号原告李志军委托代理人李钢被告朱亚南被告宋红梅被告黄艳艳原告李志军与被告朱亚南、宋红梅、黄艳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杜建华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胡玉山参加合议,
书记员吴伯清担任法庭记录。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亚南、宋红梅夫妻因生意周转多次向原告李志军借款达100余万元,且无力偿还。2015年9月被告黄艳艳起诉原告李志军,要求原告搬出涉案房屋。原告才得知涉案房屋再次卖给黄艳艳。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08号原告黄艳艳诉被告李志军、韩彩丽确认合同有效一案,已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判决,原告黄艳艳与宋红梅、宋红梅与王建设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的,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宋红梅与黄艳艳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与本院审理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08号案件系同一争议标的,且本案争议标的仅是(2015)商梁民初字第03708号案件事实中的一项,故本案系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华
审 判 员 窦建新
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伯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