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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246号

吴卫海与上海合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卫海,上海合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卢伟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246号原告吴卫海,男,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合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芝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旭辉,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伟鸿,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卫海与被告上海合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卢伟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卫海与被告上海合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卢伟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高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