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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26号

华应求与潘奇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应求,潘奇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华应求,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潘奇鹏,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黄志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奇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25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