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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326号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苏普铁木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苏普•铁木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被执行人: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阿布都克日木•阿布都热里木

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达地汗•艾白布拉,

被执行人:玉苏普•铁木尔,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莎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苏普·铁木尔的存款、收入108107.3元(执行费1521.6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苏普·铁木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西尔扎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热 西 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