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被执行人: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阿布都克日木•阿布都热里木
被执行人:阿图什市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达地汗•艾白布拉,
被执行人:玉苏普•铁木尔,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莎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苏普·铁木尔的存款、收入108107.3元(执行费1521.6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市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玉苏普·铁木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西尔扎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热 西 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