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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1878号

牛学中与何奇斌、何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学中,何奇斌,何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牛学中。被执行人何奇斌。被执行人何奇龙。本院在执行牛学中与何奇斌、何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546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35170元,执行费7487元,已执行8800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平

审判员  律洪义

审判员  吴振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