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吴光连,女,1987年7月6日出生,住中江县。被执行人中江宏和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卢福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光连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调(2015)458-46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2010年8月至2015年4月的社会保险。现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月15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江劳人仲调(2015)458-46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素 辉
审 判 员 杨 文 太
代理
审判员 胥 维 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涛(代)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