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40号
原告:叶方圆,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欧义华,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南,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方圆与被告王中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属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程为虎
代理
审判员 赵柯柯
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