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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40号

叶方圆与王中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叶方圆,王中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40号

原告:叶方圆,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欧义华,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南,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方圆与被告王中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属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程为虎

代理

审判员  赵柯柯

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