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执刑财字第84号

张美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美珍,张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刑财字第84号

被执行人:张美珍,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人张美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绍嵊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美珍至今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美珍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张美珍已服刑且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执行措施穷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刑财字第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杨  月  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少博(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