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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73号

叶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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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1990年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腊石村委会。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95年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湾碧乡巴拉村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返还其彩礼款20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6元,合计209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交清全���执行款20996元,且已兑付申请人叶某某。现申请人叶某某确认(2014)大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祁绍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