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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363号

佟亮与何犁忠、王淑霞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9-10-29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佟亮;何犁忠;王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佟亮,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孙继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勇,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何犁忠,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伊宁市。

被执行人:王淑霞,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上述当事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5)新证经字第1795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犁忠、王淑霞的存款、收入4634667元,执行费4874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绍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