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佟亮,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孙继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勇,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何犁忠,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伊宁市。
被执行人:王淑霞,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上述当事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5)新证经字第1795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犁忠、王淑霞的存款、收入4634667元,执行费4874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绍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