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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69号

高玉成与孙先玉饲养动物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玉成,孙先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先玉,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16.8元,原执行案号(2015)胶执字第3025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先玉于2015年12月24日将案款11016.8元交至法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树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