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1号原告郝庆顺,男,1943年5月26日出生。被告郝艳平,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郝庆顺与被告郝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郝艳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郝庆顺主张被告郝艳平偿还借款,因此郝庆顺为本案货币接收一方,其住所地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532号,据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郝艳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郝艳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芦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