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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61号

郝庆顺诉郝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庆顺,郝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61号原告郝庆顺,男,1943年5月26日出生。被告郝艳平,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郝庆顺与被告郝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郝艳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郝庆顺主张被告郝艳平偿还借款,因此郝庆顺为本案货币接收一方,其住所地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532号,据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郝艳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郝艳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芦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