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432号原告时桂平。委托代理人顾金桥,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申钧。委托代理人邱斌,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时桂平与被告申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时桂平应缴纳案件受理费62300元,已缴纳10715元,缓缴2143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时桂平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用10715元,退还一半,由原告时桂平负担5357.5元。
审 判 长 尹建林
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
人民陪审员 臧亚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天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