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88号申请人姚国邦。被执行人桑继增。被执行人寿光市振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石头屋村。申请执行人姚国邦与被执行人桑继增、寿光市振凯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48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继增、寿光市振凯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83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