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193号
原告:庞林,农民。
被告:刘亚忠,约50多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林诉被告刘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瑞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庞林与刘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193号
原告:庞林,农民。
被告:刘亚忠,约50多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林诉被告刘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瑞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