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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第193号

庞林与刘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林,刘亚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193号

原告:庞林,农民。

被告:刘亚忠,约50多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林诉被告刘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瑞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