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唐明生,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夏杰,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双牌县民政局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明生与被执行人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9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杰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群辉
审判员 周央生
审判员 陈顺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