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丰城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