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8民初32号

惠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惠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32号原告惠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残疾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