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李志强。被告孙红红,系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刘爱平。被告吴新芳。
原告李志强诉被告孙红红、刘爱平、吴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如东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7日作出如公(经)立字(2015)1638号立案决定,决定对恒基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有关规定之精神,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於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