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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56号

李志强与孙红红、刘爱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强,孙红红,刘爱平,吴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李志强。被告孙红红,系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刘爱平。被告吴新芳。

原告李志强诉被告孙红红、刘爱平、吴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如东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7日作出如公(经)立字(2015)1638号立案决定,决定对恒基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有关规定之精神,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於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