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9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裁定将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镇炮台村房屋一处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石某某(各占50%产权)和将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镇炮台村房屋一处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石某某(各占50%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生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邓文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