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陈文勃,居民。委托代理人左兵,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晶晶,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勃与被告王晶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勃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依法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文勃承担。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相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