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151号原告张某甲,****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年*月**日。被告张某乙,****年*月*日出生。被告张某丙,****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