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27号
原告:岑秋菊。
被告:郑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秋菊与被告郑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秋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岑秋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建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秋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8元,减半收取2439元,由原告岑秋菊负担。
审 判 长 干闻宇
代理
审判员 舒琦毅
人民陪审员 管金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