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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27号

岑秋菊与郑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岑秋菊,郑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27号

原告:岑秋菊。

被告:郑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秋菊与被告郑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秋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岑秋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建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秋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8元,减半收取2439元,由原告岑秋菊负担。

审 判 长  干闻宇

代理

审判员  舒琦毅

人民陪审员  管金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