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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32号

暴拴好与郑福兴、吴跃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暴拴好,郑福兴,吴跃辉,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32号申请人暴拴好,男,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地址榆次区。被申请人郑福兴,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地址榆次区。被申请人吴跃辉,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榆次修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集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暴拴好与被申请人郑福兴、吴跃辉、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暴拴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福兴、吴跃辉、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福兴、吴跃辉、山西榆次华益型钢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继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宇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