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71号原告深圳市精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
法定代表人:刘公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泉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世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顺意。上述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嘉琦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