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年汪法执字第00163号赵杏云本院执行的赵杏云申请天桥岭镇天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审判人员 :潘庆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贾 旭 来源:
赵杏云与天桥岭镇天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年汪法执字第00163号赵杏云本院执行的赵杏云申请天桥岭镇天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审判人员 :潘庆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贾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