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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1419号

季岳平与陈伟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4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岳平与被执行人陈伟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伟业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已于2015年12月4日向申请人履行了16000元,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凌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