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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520号

林显觉与孔洁、林付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林显觉,孔洁,林付平,王文润,刘雪亮,程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520号

原告:林显觉。

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洁。

被告:林付平。

委托代理人:林万方,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润。

被告:刘雪亮。

被告:程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显觉诉被告孔洁、林付平、王文润、刘雪亮、程小兰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显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显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林显觉负担。

审 判 长  黄兆针

代理

审判员  王玲粟

人民陪审员  李悌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