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520号
原告:林显觉。
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洁。
被告:林付平。
委托代理人:林万方,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润。
被告:刘雪亮。
被告:程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显觉诉被告孔洁、林付平、王文润、刘雪亮、程小兰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显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显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林显觉负担。
审 判 长 黄兆针
代理
审判员 王玲粟
人民陪审员 李悌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