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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博执经字第111-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6)博执经字第111-1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1日作出的(1996)淄中法经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199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1996)博执经字第1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