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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220号

罗合强与唐县北店头乡野庄开发石料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合强,唐县北店头乡野庄开发石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罗合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屏山县人。被告唐县北店头乡野庄开发石料厂,地址:唐县北店头乡野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合强诉被告唐县北店头乡野庄开发石料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合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合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罗合强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   亚   朝

审判员 管伟娜

审判员刘彬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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