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847号
原告:郑发生。
被告:孙红飞。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发生与被告孙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孙红飞已于2016年1月21日将借款还清并支付相应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红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红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发生撤回对被告孙红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发生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叶柳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詹洪燕 更多数据: